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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哀悼日需要相应的法律规范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10年8月15日举行全国哀悼活动,全国和驻外使领馆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然而,在15日全国哀悼日这天,许多政府网站仍身穿“艳装”,并未调整为灰色基调,在网友中引发热议(8月16日《长江日报》)。
一些政府网站未换“素装”,其实反映出我国“全国哀悼日”活动的一些重要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全国哀悼日”目前只能算做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惯例,而尚未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表现形式,因而,在设立“全国哀悼日”的权力、条件、标准以及举行全国哀悼活动的内容及程序等诸多方面都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范,造成不同地方活动内容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全国哀悼日”的严肃性。
我国自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来的不到两年半时间里举行了三次全国哀悼日。第一次为自然灾害中的罹难同胞举行全国哀悼活动,是四川汶川大地震后的5月19日至21日,为期三天;第二次是今年4月发生的青海玉树大地震后的4月21日;8月15日则是第三次,为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遇难者志哀。综合来看,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为遇难者举行全国哀悼活动,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政治惯例。
之所以称为“惯例”,是因为截至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全国哀悼”的相关事项,也无“全国哀悼日”这个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务院决定。很显然,国旗法的规定仅限于下半旗志哀,而未涉及公共娱乐活动,更没有明确的“全国哀悼日”概念。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类似的规定。
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全国哀悼日”如何设立,在什么情况下设立,哀悼日的持续时间,全国哀悼活动的具体内容和程序,都无明确标准可循。事实上,两年多来我国举行的三个“全国哀悼日”,无论在持续时间,还是哀悼内容上都有明显的差别。此外,除了由国务院设立“全国哀悼日”外,省级地方是否有权在本辖区内设立“哀悼日”,也是一个必须厘清的问题。在舟曲伤亡事件中就遇到了这一问题,在国务院发布哀悼日决定前的8月1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已决定2010年8月15日举行全省哀悼活动。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但是否合法,需要法律进行界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的“全国哀悼”惯例一般只针对重大自然灾害中的遇难同胞,却还没有针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集体遇难者举行“全国哀悼”的先例。其实,严格来讲,不管是自然灾害遇难者,还是生产事故遇难者,生命都是无比珍贵的,在集体缅怀遇难者,启发人们对灾难进行反思的问题上不应有所区别。事实上,国旗法中也有所体现,我们只需要将其通过立法更加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即可。
一些政府网站未换“素装”,其实反映出我国“全国哀悼日”活动的一些重要问题。具体来说就是,“全国哀悼日”目前只能算做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惯例,而尚未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缺乏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表现形式,因而,在设立“全国哀悼日”的权力、条件、标准以及举行全国哀悼活动的内容及程序等诸多方面都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范,造成不同地方活动内容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全国哀悼日”的严肃性。
我国自2008年汶川大地震以来的不到两年半时间里举行了三次全国哀悼日。第一次为自然灾害中的罹难同胞举行全国哀悼活动,是四川汶川大地震后的5月19日至21日,为期三天;第二次是今年4月发生的青海玉树大地震后的4月21日;8月15日则是第三次,为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遇难者志哀。综合来看,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为遇难者举行全国哀悼活动,已经成为我国的一个政治惯例。
之所以称为“惯例”,是因为截至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全国哀悼”的相关事项,也无“全国哀悼日”这个法律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务院决定。很显然,国旗法的规定仅限于下半旗志哀,而未涉及公共娱乐活动,更没有明确的“全国哀悼日”概念。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类似的规定。
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所以“全国哀悼日”如何设立,在什么情况下设立,哀悼日的持续时间,全国哀悼活动的具体内容和程序,都无明确标准可循。事实上,两年多来我国举行的三个“全国哀悼日”,无论在持续时间,还是哀悼内容上都有明显的差别。此外,除了由国务院设立“全国哀悼日”外,省级地方是否有权在本辖区内设立“哀悼日”,也是一个必须厘清的问题。在舟曲伤亡事件中就遇到了这一问题,在国务院发布哀悼日决定前的8月1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已决定2010年8月15日举行全省哀悼活动。这种做法有其合理性,但是否合法,需要法律进行界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的“全国哀悼”惯例一般只针对重大自然灾害中的遇难同胞,却还没有针对生产安全事故中的集体遇难者举行“全国哀悼”的先例。其实,严格来讲,不管是自然灾害遇难者,还是生产事故遇难者,生命都是无比珍贵的,在集体缅怀遇难者,启发人们对灾难进行反思的问题上不应有所区别。事实上,国旗法中也有所体现,我们只需要将其通过立法更加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