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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霞案:追责不应到此为止
8月13日,备受社会关注的罗彩霞诉8名被告侵害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一案,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在长沙异地开庭审理,最终双方以调解结案:原告当庭撤回对王佳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峥嵘则当庭给付原告赔偿金4.5万元并赔礼道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然而,诉讼虽了,与该案有关的疑问却未解,舆论在继续追问(8月15日《北京青年报》)。
罗彩霞案是高考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冒名顶替事件,社会各界之所以广泛关注,不仅在于之后在全国各地陆续爆出多起翻版“罗彩霞案”,类似事件有一定的普遍性,更因为它事涉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事关广大普通考生及家庭的切身利益,人们希望看到真相大白,更希望看到各个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纪追究,以保自己的相关权利不被他人侵犯。
然而,从目前情况看,罗彩霞案虽然涉及环节和人员众多,但可以确定并实际承担责任的只有王佳俊及其父亲王峥嵘。王佳俊行为的民事侵权性质,不会因为罗彩霞的撤回诉讼请求而否定,对其撤诉只意味着受害者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罗彩霞案件中的另外6名被告在整个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行为是否违法违纪,都没有定论,而且由于罗彩霞案件的调解结案,责任认定和分担将不再继续。也就是说,在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事件中,主要侵权人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受害者的权利也得到了相应救济,基本正义得到了实现。不过从整体来看,还有许多真相不明,还有中间环节的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追究,全面正义并没有得到实现,可以说,罗彩霞案诉讼已了,但正义仍在路上。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难解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事件中的全部问题。这是由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的。因为,民事诉讼只解决民事活动中的是非曲直问题,它不能也无力解决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具体问题,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恰恰是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行政管理问题。同时,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使诉讼难以对案件全部环节的是非问题进行定论,特别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以及与此相关的调解程序,更让民事诉讼的真相查明和是非辨别功能大打折扣。罗彩霞在庭审中当庭撤回对王佳俊的诉讼以及放弃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就是典型的例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坚持“不告不理”原则,它无权再对其他被告的行为进行民事追究。
民事诉讼的终结,民事责任追究的戛然而止,并不影响对同一事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追查和行政问责,尤其不能认为行政追责也应当到此为止。因为,在我国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中,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大法律责任,是不能相互取代的。换句话说,就是在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事件中,也许有单位和个人不涉及民事和刑事责任,也可能受害者放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民事追究,但却不能以此为理由放弃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笔者认为,鉴于罗彩霞事件事关我国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事关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也事关违法必究的大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撇开民事和刑事问题,彻查该事件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并向社会公开真相。
罗彩霞案是高考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冒名顶替事件,社会各界之所以广泛关注,不仅在于之后在全国各地陆续爆出多起翻版“罗彩霞案”,类似事件有一定的普遍性,更因为它事涉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事关广大普通考生及家庭的切身利益,人们希望看到真相大白,更希望看到各个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纪追究,以保自己的相关权利不被他人侵犯。
然而,从目前情况看,罗彩霞案虽然涉及环节和人员众多,但可以确定并实际承担责任的只有王佳俊及其父亲王峥嵘。王佳俊行为的民事侵权性质,不会因为罗彩霞的撤回诉讼请求而否定,对其撤诉只意味着受害者不再追究其法律责任。罗彩霞案件中的另外6名被告在整个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行为是否违法违纪,都没有定论,而且由于罗彩霞案件的调解结案,责任认定和分担将不再继续。也就是说,在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事件中,主要侵权人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受害者的权利也得到了相应救济,基本正义得到了实现。不过从整体来看,还有许多真相不明,还有中间环节的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受到追究,全面正义并没有得到实现,可以说,罗彩霞案诉讼已了,但正义仍在路上。
需要指出的是,民事诉讼难解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事件中的全部问题。这是由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的。因为,民事诉讼只解决民事活动中的是非曲直问题,它不能也无力解决行政管理活动中的具体问题,而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恰恰是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行政管理问题。同时,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也使诉讼难以对案件全部环节的是非问题进行定论,特别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以及与此相关的调解程序,更让民事诉讼的真相查明和是非辨别功能大打折扣。罗彩霞在庭审中当庭撤回对王佳俊的诉讼以及放弃对其他被告的诉讼请求,就是典型的例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坚持“不告不理”原则,它无权再对其他被告的行为进行民事追究。
民事诉讼的终结,民事责任追究的戛然而止,并不影响对同一事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追查和行政问责,尤其不能认为行政追责也应当到此为止。因为,在我国法律责任追究体系中,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大法律责任,是不能相互取代的。换句话说,就是在罗彩霞被冒名顶替事件中,也许有单位和个人不涉及民事和刑事责任,也可能受害者放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民事追究,但却不能以此为理由放弃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笔者认为,鉴于罗彩霞事件事关我国高考制度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事关具体制度和操作程序的严谨性和科学性,也事关违法必究的大问题,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撇开民事和刑事问题,彻查该事件各个环节是否存在违法违纪问题,并向社会公开真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