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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迟人代会:立法小疏漏民主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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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0-06-23】 【来源:】 【编辑:橙子晶】 【字体:大 中 小】 |
虽然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看,地方人代会无论推迟到何时召开,只要在一年内召开一次就不算违法。但从民主角度讲,随意且长时间推迟人代会的召开,与民主的实质及人代会的角色和使命是相悖的,将使人大的地位流于形式,其背后涉及现代民主制度的大问题。地方“两会”时间的规范化已刻不容缓。
在今年2月9日佛山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佛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迟召开市第十三届人大第五次会议的决定,但“会议召开时间待定”。从《佛山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6月份主要工作安排》看,会议将在6月召开。原定2月24日召开的佛山市人代会推迟到6月,这一推就是4个月之久,实属罕见(6月22日《望东方周刊》)。
据报道,佛山的情况并不是孤例。5月29日,深圳市“两会”召开,时间之晚在深圳历史上也很罕见。广州市4月中旬召开“两会”,也比去年推迟了两个月之久。此外,山西省忻州市、阳城县,四川省南充市等地,“两会”也是在5月份才姗姗来迟。究其原因,大多由于人事任免问题,具体来说就是选举市长的问题。
随意且长时间推迟人代会召开,是否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呢?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看,虽然全国“两会”一般在每年3月初召开已经形成惯例,但关于人代会和政协会召开时间的规定仅限于“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的内容,对于在一年内的何时召开却没有更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地方人代会无论推迟到何时召开,只要在一年内召开一次就不算违法。
尽管推迟人代会召开暂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但从民主角度讲,随意且长时间推迟人代会的召开,与民主的实质及人代会的角色和使命是相悖的,将使人大的地位流于形式,其背后涉及现代民主制度的大问题。因为我们知道,现代民主制度的基本形式就是代议制,在我国的具体表现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集中体现,由此决定了人代会的基本职权是代表人民选举政府,每年决定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审议决定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通过财政预算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方向、方式和力度,同时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
人代会之所以应当在年初召开,一方面涉及财政预算周期和政府施政年度的计算,另一方面涉及一个地方全年重要工作的部署。随意且长时间推迟人代会召开,不管基于何种原因,都将会极大地影响年度工作的宏观部署和具体落实,不仅使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形同虚设,而且也让人大审议预决算的重要职权流于形式,最终沦为政府主导的“先斩后奏”。正如专家所言,到六七月份再开“两会”,今年已经过了半年了,再部署今年工作,意义会大打折扣,这种现象很不正常。 近些年来,人大的地位有了明显提高,特别是在人事任免及人大代表的直言敢言方面进步较大,然而从全国人大到地方各级人大,在预算审议方面的简单和笼统却备受公众诟病。这充分暴露了我国人大制度在健全发展中亟待平衡,在人大积极行使职权和政府对人大职权的尊重上还存在认识和行动的偏差,人大代表人民看管政府“钱袋子”的职能发挥明显欠缺。上述单纯为了人事问题就随意且长时间推迟人代会召开的做法,就是很好的注脚。
不可否认,上述预算审议方面的不足与我国还没有制定《预算法》有一定的关系,但个别地方推迟会议时间最直接的原因却是当初人大组织法上的一个小疏漏,即只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却没有明确具体的召开时间,即到底应该在前一年的年末还是当年的年初召开,最晚不能晚于什么时间。而这个小疏漏却触动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大问题,影响到了我国人代会的实际地位和职能发挥。看来,地方“两会”时间的规范化已经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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