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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施政,“认错”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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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0-06-23】 【来源:】 【编辑:橙子晶】 【字体:大 中 小】 |
安徽蚌埠市固镇县环保局因20天内3次检查一家企业,被县政府认定影响招商。包括环保局局长在内的6名干部被停职。此事被曝光后,当地政府迅速撤销处理决定,承认“存在法规意识不强、对此事处置失误的问题”,对环保局6位同志停职处理错误,并承诺举一反三,认真整改(6月21日《法制日报》)。
主动承认错误,值得肯定。不过,纵观整个事件,公众难免有未竞之问:一个县级区域的政府公然违法施政,难道仅“认错”了之?
据称,固镇县为了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加速招商引资步伐,对招商引资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到企业进行执法等检查须经过县里批准。这也正是环保局6名干部遭停职时,县里给出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影响了发展环境和招商环境。孰不知,固镇县利用“土政策”在当地营造了一个严重违法、纵容特权,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外环境”,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政策在当地的全面贯彻实施。
从法律上讲,固镇县制定“土政策”的行为首先是违宪的,与基层政府的职责完全相悖。宪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在本辖区内全面贯彻实施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的义务,而固镇县则反其道而行之,故意设置障碍公然阻止国家法律政策在本辖区内的实施,打压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可以说恶劣影响深远。其次,固镇县主要领导主持制定与法律相抵触的“土政策”,也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公务员的基本义务,应予问责。
对于类似的违法施政事件,党纪国法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错误决策的”,党组织负责人应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纪律处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应实行问责。对于公然违反法律和政策,破坏依法行政建设进程的固镇县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如果不进行相应的问责处理,恐怕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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