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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齐聚宜昌研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近日提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建议稿。6月4日,由中国检察官协会主办、湖北省宜昌市检察院承办的“附条件不起诉研讨会”在宜昌举行,与会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人士就该立法建议稿中提出的适用条件、听证程序、考验期限等内容展开探讨。 

      立法建议稿提出的附条件不起诉适用条件为,“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犯罪嫌疑人同意,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所称的几种情形分别为(一)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七十岁以上老年人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二)犯罪嫌疑人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以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三)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减轻处罚情节的;(四)犯罪嫌疑人是初犯、偶犯,具备良好帮教条件的;(五)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以上为检察理论研究所提出的讨论意见稿,供与会专家探讨,还需进一步完善,不是最终意见稿) 

      此外立法建议稿还提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限。同时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义务,附条件不起诉书制作,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以及附条件不起诉的后果提出立法建议。 

      针对立法建议稿,与会人员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做了发言。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明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已经成为解决传统刑事司法困境的选择,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了恢复正义、节约资源、提高效率的积极功效,但是也存在很多结构性不足,有待进一步探讨。 

      针对建议书中提出“得到被害人谅解”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之一,清华大学教授张建伟提出不同看法:“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要遵循法定原则、公益原则,被害人的谅解应该予以考虑,但并不是决定因素。” 

      就犯罪的未成年人被列入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之一,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宋英辉认为,对未成年人应该优先考虑不起诉,“但是并不意味着附条件不起诉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而是应适用于所有案件,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湖北宜昌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光骏认为,就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言,检察机关应该接受侦查机关和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实现公开宣布制度,引进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 

      据悉,此次研讨会由中国检察官协会主办、湖北省宜昌市检察院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检察官协会秘书长张智辉,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张安平,湖北省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明等领导参会并作发言。宋英辉、张建伟等专家学者做了发言点评。此外还有来自山东、河北、江苏、江西等地的20余位检察实务人士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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