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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阳维权“第一案”开庭 向被告索赔20万元

中新社沈阳4月21日电(佟寅博)著名演员小沈阳维权“第一案”21日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案方均派代表到庭,原告小沈阳并未到庭。

      据悉,由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发行、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销、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名为《转王小沈阳PK孙小宝光盘》,收录了本案原告沈鹤(艺名“小沈阳”)表演的8个节目,其中有的为小沈阳单独表演演唱,有的为小沈阳作为主要演员进行表演。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擅自出版、发行、经销该光盘,侵犯其表演者权,要求法院判令:第一、二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经销侵权光盘,第三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光盘;三被告在当地一家报纸发表致歉声明;三被告支付赔偿金及维权支出20万元。 

      在法庭上,原告委托律师提交了多项证据,认为被告在未经小沈阳许可的情况下对其演出进行录像并制成光盘销售,缺少具有效力的授权书,严重侵犯了小沈阳的表演者权。

      到庭的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霍燃说:“当时我们也没有那么多法律意识,我带着人给小沈阳和其他二人转演员录像,每个人都给了500元钱。一般情况下每人都是200元,这在当时他们没出名的时候给这么多算是高看他们!对于录像的用途,我们说得很明白,结果现在小沈阳把枪对着我们了!”  

      据称,莎梦公司虽然没有小沈阳的授权,但是有其他公司的授权。小沈阳最早的授权是当初在吉林省的一个剧场,小沈阳也在那里演出过。之后,这个剧场又授权给了别人,经过多次转手,最后落到莎梦手里。 

      霍燃及委托律师表示,原告不承认授权书复印件的效力而要求被告提交授权书原件是不合理的。作为几经转手的授权,授权书原件是不可能在自己手中。 

      原被告在近一个小时的举证、质证、辩论中各执一词,审判长在询问双方意见后宣布休庭,原被告双方同意庭外调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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