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评论
“最终解释权”早该寿终正寝了

【发布日期:2010-02-25】 【来源:】 【编辑:橙子晶】 【字体:  
很多商家发布活动时,最后都附上一句“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或“本单位拥有最终解释权”。从3月1日起,随着一部专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江西省合同格式条款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的实施,在江西,“最终解释权”最终无效了(2月22日《江南都市报》)! 

      的确,当下很多商家或经营者在搞活动时或促销产品时,都会以“最终解释权归本单位”,大耍噱头,甚至欺骗顾客,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笔者就有深切感受——常去就餐的一酒家,为吸引顾客推出一系列奖励措施,每次吃完饭都或多或少得到酒家的代金餐券。一日与朋友餐后,笔者拿着酒家的代金餐券“埋单”,不料遭到收银员的拒绝,被告知这些餐券只能与等值人民币同用。但该酒家大堂里的奖励条款中,并没有要求餐券必须与等值人民币同用的含义在内,但收银员却指了指最后的条款:“以上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酒店。”笔者看来,如此“最终解释权”如同行骗。因为,商家将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己,一旦发生纠纷,解释权在商家,商家怎么说怎么是,消费者往往有理也被商家“解释”成没理。 

      事实上,商家发布活动时的“最终解释权”,早被各地消协判定为“霸王条款”。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行业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像在现实消费中,很多消费者会遇到种种“霸王条款”,如赠品不提供保修、收房以开发商通知为主、人身伤害和重大疾病保险都有附加条件等等,不少消费者认为有合同在先,吃点亏算了。新华社记者曾对一些“霸王条款”的调查中发现,有的部门多次表示要加强对“霸王条款”的治理,但迟迟不见行动;也有个别部门采取漠视态度,得过且过;还有一些领域的“霸王条款”找不到责任部门,或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这就使“霸王条款”更加畅行无忌,长期肆虐,成为一种社会公害。 

      因此,江西省专门出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监督办法》,明确规定商家“最终解释权”不具法律效力,再也当不了挡箭牌了,消费者有解释合同的权利,这无疑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举措。该办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或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所有条款,消费者均可要求撤销,并视同无效。同时,明确了工商部门的执法权,一些面向不特定对象制定的格式条款,均应由工商部门把关,并审核其合法性。 

      相信,《监督办法》的制定,加上执法部门公正的执法,江西省的“霸王条款”再也横不起来了。江西省这样做了,其他的省区是不是也该积极跟进呢?
 
相关阅读:
页面功能:【打印】 【返回】 【我来说两句
热点新闻
· 广电总局下放影片备案审查权 明确"一
· 周永康: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认真做
· 四部门发文规范村级财务管理 杜绝"白
· 镇江“巨蛋”轰然推倒 标志性形象工程
· 立案监督,为弱智女孩讨回公道
· 广西2010年公务员考试涉嫌试题泄露
· 中国公安部门去年共铲除恶势力3977
· 北京海淀检察院开通辩护人热线电话 保
· 消息指新华社副社长崔济哲被免职疑涉嫌
· 黄光裕案已被正式受理 将于近日开庭
法治画报
法治要闻
· 【环球法治播报】九部委联合开展打击网
· 北京奥组委8月22日下午宣布解散
· 北京一轿车发生自燃引发交通拥堵
· 中国政府特使唐家璇将出席韩国前总统金
· 第5届中俄禁毒合作会议召开
· 酒井法子涉毒案新突破 首度更改供词
· 新月公司正式向周杰提起反诉 索赔损失
· 侯耀华:我给两个母亲的孩子分遗产 永
· 昆明破获特大武装贩毒案 缴获冰毒82
· 广州袭击游乐场16名疑犯归案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投诉举报 | 给我留言 | 友情链接 | 直播现场 | 记者名片
法治热线:010-82644570    010-82644559(5×8)     传真:010-82644568
京ICP证:090369   法治传媒.版权所有(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