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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个地市基层院检察官:如何破解检察实践中 宽 严 谜题

【发布日期:2009-09-16】 【来源:法治中国传媒 】 【编辑:橙子晶】 【字体:  

“宽严相济”并不是感性让位于理性,也不是把司法过程当做没有原则的和稀泥,而是既要兼顾到刑法“仁”的一面,又要显示“威”的一面,做到“宽严相济,慈威兼施”,具体到实践办案中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从总体上说,职务犯罪侦查中应以严为原则,同时,也应有以宽济严的空间;审查批捕工作中,应把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放在办案的突出位置;公诉工作中应厘清对判决产生影响的量刑情节,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司法改革任务中与检察实务联系最为密切的一项任务,但目前,对其贯彻落实工作还没有完全破题。什么情况下该“宽”、什么情况下该“严”,用什么工作机制保障宽严,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迷茫与误区。9月10日至11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第五届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来自全省17个地市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官围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严”的适用范围、适用标准、实现方式、工作机制等进行重点研讨,以期形成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为执法办案提供参考。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价值的再理解 

      一般观点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质,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施中对犯罪分子按照年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进行分类、分别处罚,即是一种区别对待的态度与方式。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刘晓认为,在强调以人为本的今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更大价值或许在于我国的刑法开始着眼和尊重所有犯罪分子的人权,对所有犯罪分子一视同仁平等处罚,在刑罚时施予同样的仁慈与悲悯。 

      刘晓介绍说,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翻译,国内法学文章不约而同采用了“TemPeringJusjiceWijh Mercy”,译成汉语,即为“带着仁慈之心调和司法”。这一直译明显不同于汉语的“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强调的是外在机制,而仁慈司法强调的却是内心法则。“仁慈悲悯”与“宽严相济”或许正是这一刑事政策硬币的内外两面。 

      刘晓认为,“带着仁慈之心调和司法”和“宽严相济”,并不是感性让位于理性,也不是把司法过程当做没有原则的和稀泥,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应是“统筹兼顾”,也就是如何解决好“相济”的问题,既要兼顾到刑法“仁”的一面,又要显示“威”的一面,做到“宽严相济,慈威兼施”,具体到实践办案中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当程序原则。 

      二、检察工作中宽严的适用范围、标准及实现方式 

      研讨中,检察官们按照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捕、公诉等检察环节分别探讨了如何掌握从宽从严的标准。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赵亚光阐述了职务犯罪侦查中从宽从严的标准。总体上,应以严为原则。同时,也有以宽济严的空间。具体而言,(1)在初查和立案阶段,对那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或罪与非罪存在争议的,可以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用纪律、行政等措施处理的,不采用刑事措施处理。对于那些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以及重点部门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及时查处。(2)在案件侦查阶段,应保证职务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人权,结合职务犯罪人的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交代问题的态度情况、是否有悔罪表现,以及职务犯罪人身体状况等方面予以综合考虑。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时候,尽量减少对当事人生活、生产秩序的影响,尽量低调进行。(3)在侦查终结阶段,根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主观恶性、认罪态度采取提起公诉、不起诉等结案方式,对于扣押的款物要及时处理。 

      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徐宜亮阐述了审查批捕工作中从宽从严的标准。总体上,应当将以人为本作为工作的出发点,把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放在办案的突出位置,做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适用不当必然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实践中必须严格适用逮捕条件,做到该宽则宽,坚持少捕、慎捕,避免错捕和滥捕。具体而言,(1)对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聚众性犯罪、部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有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要严格按照逮捕条件从严把握。(2)以下几类案件应依法从宽处理,慎用逮捕措施:对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应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尽量促其和解,符合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对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依法从宽处理;群体性事件中的一般参与者应从宽处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 

      枣庄市人民检察院欧阳玉静阐述了公诉工作中从宽从严的标准。她认为,厘清对判决产生影响的量刑情节,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是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础,把这些量刑情节梳理清楚,做到宽、严都真正落实;将一些重要的量刑情节法定化,做到宽、严都依法进行。她运用社会科学统计软件包SPSS统计了枣庄地区2000年至2005年所有判处死刑和死缓的故意杀人案件,比较分析了21个可能影响量刑的情节,得出的结论是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和死缓的量刑主要取决于酌定情节。她建议,“犯罪动机”、“被害人的数量”、“被害关系”、“被害人在犯罪中的作用”、“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工具性质”、“认罪态度”、“民事赔偿”这八个酌定情节应规定为法定情节。 

      泰安市人民检察院叶丛中从法律监督制约角度阐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展开。他认为,在立案阶段,公安机关立案撤案是目前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监督制约的重点;在侦查阶段,应把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机动侦查权切实行使起来;在审查起诉阶段,完善对职务犯罪不起诉案件的证据标准,取消对职务犯罪案件不起诉率的人为限制;在审判阶段,应从法律上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在刑罚执行阶段,强化对执行过程、监外执行以及创新刑罚执行形式的监督。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王葵认为,一个完善的贯彻从严工作机制应具备整体性、动态平衡性、动态关联性三个特点,由此建构从严工作机制的三大内容:一是建立科学的指挥系统和批捕、起诉等机制;二是建立刑事犯罪预警机制,通过对犯罪的动态监控,科学地分析和预测犯罪的态势,及时通报指挥系统,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向社会发布预警通报。建议在省级检察机关设立预警中心,由指挥中心直接领导;三是建立科学的政策评估机制,根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政策的效力、效率和价值进行分析,作出判断。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田佩莹将落实从宽工作机制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刑事和解办案机制。刑事和解制度自实施以来,其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逐步显现。但由于缺乏立法规范和相应配套措施,也产生了一些不规范的问题。完善刑事和解办案机制应围绕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角色定位来展开。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应当主要是一个调控者和监督者的角色。二是附条件不捕工作制度。对符合逮捕的证据条件和量刑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可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经审查又无逮捕必要的应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但在作出决定后,应加强跟踪考察。三是放开对相对不起诉的限制。应制定统一的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标准和执法尺度,让相对不起诉的地位回归,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四是暂缓起诉制度。田佩莹认为,检察环节上落实“从宽”,还包括量刑建议制度、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和社区矫正等一系列制度。 

      通过考察宽严相济政策在检察实践中运用状况以及各检察业务考评工作机制情况,济南市人民检察院陈延喜认为,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冲突,这表现为:(1)理念上的冲突:宽严相济中的“宽缓”理念与业务考评机制中的“严控”理念的冲突。(2)考评指标体系设计上的冲突:侦结率、大要案率、批捕率、起诉率、追诉率、有罪判决率等加分指标和撤案率、不捕率、不诉率、无罪判决率、缓刑率等减分指标限制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实施。(3)考评机制实施中的冲突:检察机关各部门各自为政的考评模式破坏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检察工作要求的整体效果。他建议,科学确定考评内容,调整考核标准,改变过于看重不起诉率、抗诉率、无罪判决率等数字指标的管理模式以及错案追究机制中不科学的内容,保证依法正确适用不批捕、不起诉,改变不适当地控制撤案率、不捕率、不起诉率的做法,真正贯彻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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