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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呈现的几大特色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以下三大趋势: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时,劳动者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典型案例:乙在甲公司工作了两年多,甲公司未为乙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公司每月15日发放乙上个月工资。在乙工作一年后,甲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乙每月工资,乙以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均支持了乙的上述主张。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典型案例:乙于2008年1月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转正后甲公司仍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16日,乙向甲公司所在地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0月的二倍工资差额,2008年11月,该委裁决支持了乙的申诉请求。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依法驳回了甲公司不同意支付乙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三、《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以仲裁时效超过60天为由驳回申诉的案件因未超过《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而重新得到保护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典型案例:乙于2008年1月离开工作了三年的甲公司,并于2008年5月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并提供了其存在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2008年7月,该委裁决以其申诉超过60天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乙的申诉请求。乙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上述加班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乙的申诉并未超过《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据此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 文/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汤苏莉
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时,劳动者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典型案例:乙在甲公司工作了两年多,甲公司未为乙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甲公司每月15日发放乙上个月工资。在乙工作一年后,甲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乙每月工资,乙以甲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甲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及人民法院均支持了乙的上述主张。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典型案例:乙于2008年1月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转正后甲公司仍未与乙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16日,乙向甲公司所在地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0月的二倍工资差额,2008年11月,该委裁决支持了乙的申诉请求。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法院依法驳回了甲公司不同意支付乙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三、《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前以仲裁时效超过60天为由驳回申诉的案件因未超过《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而重新得到保护的案件呈上升趋势。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典型案例:乙于2008年1月离开工作了三年的甲公司,并于2008年5月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甲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并提供了其存在加班事实的相关证据。2008年7月,该委裁决以其申诉超过60天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乙的申诉请求。乙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上述加班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乙的申诉并未超过《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据此支持了乙的诉讼请求。 文/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汤苏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