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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自首情节须符合两法定要件
发表于:2010-12-02  字体【  
法治中国传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两高”有关部门负责人。
  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
  
      问:制定《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近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呈现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经调研,职务犯罪案件轻刑适用比例偏高,有立法、司法、办案机制、案件特点以及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其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不够规范、严肃,尤其值得注意。比如,在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交代罪行是否认定为自首,地方上意见分歧很大,有的不加区分地将犯罪分子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问题的一律认定为自首。因部分职务犯罪案件是经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后移交司法程序的,这样就直接导致了相当数量的案件被不当轻判。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在社会上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意见》规定的自首、立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赃款赃物追缴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都是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在具体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分歧的问题。对这些量刑情节明确其成立条件,严格其认定程序,规范其在量刑中的作用,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从根本上解决部分职务犯罪案件处理上失之于宽的问题,确保依法从严惩处严重职务犯罪的方针落到实处。
  细化“准自首”,规定“单位自首”

  问:《意见》对自首这一法定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上,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是明确纪检监察等办案机关采取调查措施期间的自首认定条件。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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