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法治中国传媒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中国检察日报社和全国各级检察院联合主办的电视法治媒体;是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全国首家专业法治网络电视机构。
第二条 为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我国法治、和谐社会建设,打造、推广一流的法治传媒品牌,特设立法治中国传媒顾问理事会(下称“理事会”),诚邀有关党政机关、专家学者、优秀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他有志于为中国法治建设作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四条 名誉理事长由政法机关有关领导或法律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理事长秘书长由法治中国传媒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理事会下设:
(一)联络办公室,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二)法律服务联盟,义务为理事单位或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成员(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一)成员(单位)名录在法治中国传媒网络电视台滚动播出;
(二)获得由理事会颁发的证书和铜牌;
(三)对法治中国传媒及其理事会的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利用成员(单位)名义进行对外宣传和出席相关社会活动;
(五)参加由理事会举办的年会、高层论坛、研讨会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活动,此为成员(单位)与政界、法律界、工商界等长期沟通交流的平台;
(六)理事会组建法律联盟专家团队为成员(单位)提供新法解读、法律培训、专题研讨、疑难案件咨询等法律服务;
(七)对成员(单位)重点关注的法治事件和现象,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访报道;
(八)将成员(单位)关注的重大敏感问题及相应意见建议,通过法治中国传媒节目及内部信息交流载体等渠道传递给政法机关高层;
(九)为成员单位的有关活动提供影视采编制作及网络技术支持;
(十)享受由理事会整合政法资源带来的其他利益;
(十一)在法治中国传媒上进行宣传或播出相关信息。
第八条 成员(单位)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积极参加理事会举办的活动,对理事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
(三)关注法治中国传媒,积极提供中国法治新闻线索;对法治中国传媒的采编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四)自觉维护理事会及法治中国传媒的声誉;
(五)本着自愿原则,交纳一定的宣传、制作等费用。
四、附则
第九条 未尽事宜在召开理事会时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
第一条 法治中国传媒是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影视中心、中国检察日报社和全国各级检察院联合主办的电视法治媒体;是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全国首家专业法治网络电视机构。
第二条 为加强与社会各界的交流与合作,推进我国法治、和谐社会建设,打造、推广一流的法治传媒品牌,特设立法治中国传媒顾问理事会(下称“理事会”),诚邀有关党政机关、专家学者、优秀企事业单位和社团及其他有志于为中国法治建设作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理事会设名誉理事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第四条 名誉理事长由政法机关有关领导或法律界知名专家学者担任,理事长秘书长由法治中国传媒负责人担任,副理事长由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理事会下设:
(一)联络办公室,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二)法律服务联盟,义务为理事单位或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成员(单位)享有如下权利:
(一)成员(单位)名录在法治中国传媒网络电视台滚动播出;
(二)获得由理事会颁发的证书和铜牌;
(三)对法治中国传媒及其理事会的有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经理事会同意,可以利用成员(单位)名义进行对外宣传和出席相关社会活动;
(五)参加由理事会举办的年会、高层论坛、研讨会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活动,此为成员(单位)与政界、法律界、工商界等长期沟通交流的平台;
(六)理事会组建法律联盟专家团队为成员(单位)提供新法解读、法律培训、专题研讨、疑难案件咨询等法律服务;
(七)对成员(单位)重点关注的法治事件和现象,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访报道;
(八)将成员(单位)关注的重大敏感问题及相应意见建议,通过法治中国传媒节目及内部信息交流载体等渠道传递给政法机关高层;
(九)为成员单位的有关活动提供影视采编制作及网络技术支持;
(十)享受由理事会整合政法资源带来的其他利益;
(十一)在法治中国传媒上进行宣传或播出相关信息。
第八条 成员(单位)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理事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积极参加理事会举办的活动,对理事会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协助理事会开展工作;
(三)关注法治中国传媒,积极提供中国法治新闻线索;对法治中国传媒的采编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四)自觉维护理事会及法治中国传媒的声誉;
(五)本着自愿原则,交纳一定的宣传、制作等费用。
四、附则
第九条 未尽事宜在召开理事会时进行补充完善。
第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理事会。
